承办单位: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所;市房屋产权监理处-产权发证科
办公电话:0799-68265576872101
投诉电话:0799-68314706826560
一、抵押权登记业务类型
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萍乡市房地产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
说明:
1、抵押双方应共同申请;
2、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登记申请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登记房屋坐落、委托权利范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提交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事项涉及权利处分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公证;
3、涉及委托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事项的异地公证书,由抵押权人对包括异地公证书在内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
4、在办理商品房、可用作抵押的行政事业单位自建房抵押登记收件时,土地证原件或复印件不作为收件材料;
5、要求提交为复印件的,需向登记机构出示原件核对,复印件必须清晰完整;
6、必须使用碳素墨水钢笔书写材料;
7、档案材料一律使用A4纸张,以便档案扫描和装订。
三、办理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
四、办事时限
每件10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1、收费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2、收费标准:
住房80元/套;
非住房550元/件;